衡阳市试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0日       来源:红网      阅读:404次

红网时刻衡阳2月5日讯(记者 蒋楠)2月5日,记者从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工程建设“多测合一”工作制度,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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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工程建设“多测合一”工作制度,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 发〔201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多测合一”是将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不动产(含地籍、房产等)、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 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一个项目包,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多测合一”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量、房产预测和实测等)等。土地勘测定界等供地前期所有测量暂不纳入“多测合一”范畴,由政府购买服务,测绘成果纳入“衡阳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多测合一”业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市场开放、一次委托、联合测绘、依法监管、成果共享”的要求,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本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 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多测合一”的统筹管理。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负责“多测合一”市场和成果质量监管,负责“多测合一”系统建设与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共享和更新。

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防、应急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做好“多测合一”相应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中介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考核、移出及惩罚制度,出台《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名录库管理办 法(试行)》并执行。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建立“多测合一”信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使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业务应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出台并执行《衡阳市工 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衡阳市工程建 设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 质量。

第八条建立“多测合一”价格公示制度。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计费价格按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多测合一”中由 政府付费的测绘服务部分,按政府定价执行,其余部分按《关于 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363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单位网站、政务网站等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明码标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指数的 “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九条“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1.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可根据项目建 设需要,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 务合同,统一使用自然资源部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2.合同备案。受委托的测绘单位携“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公布备案情况,供相关部门查阅。

3.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 载明的测绘任务,在“衡阳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系统”申请 并下载任务范围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分阶段 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 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相关部门应 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审批等数据。

4.成果审核。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经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签收并汇 交至“衡阳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系统”,由动态更新管理系统推送至各职能部门并行审核,审核结论汇交至动态更新管理系统,审核合格的测绘成果方可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5.成果汇交。“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衡阳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即时、 分阶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衡阳市多测合一动态更新管理系统”推送至衡阳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由一体化平台向相关部门推送,各相关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登记等的依据,对歧视和拒绝接受“多测合一”成果的,应当启动追 责机制。

第十一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直接采信,出具业务审核(备案)意见及相应文书,不 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核(备案)意见、相应文书和测绘成果提取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使用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或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 档案,情节严重的移出名录库,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

第十三条“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单位被取消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成果, 且经过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结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 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0年 2月 29日起施行。如国省有相关文件政策出台,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的,按本办法实行“多 测合一”;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