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681次

答: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